11.1 一般规定


11.1.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,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,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》GB 50348和《智能建筑设计标准》GB/T 50314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。
11.1.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。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,并应具备显示、记录、控制、报警、分析和提示功能。
11.1.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、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,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,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,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时,应单独回路配电。


条文说明

11.1 一般规定
11.1.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,能够体现集中管理,分散控制的原则,可以实现本地或远程监视和操作。
11.1.3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、安全防范系统的主机和人机界面一般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(安全防范系统也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),为了提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,各系统宜采用独立的UPS电源。当采用集中UPS电源供电时,应采用单独回路为各系统配电。A级和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,应为UPS提供双路供电电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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